索引号: | 002564168/2024-00003 | 成文日期: | 2024-0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经信发〔2023〕29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一、有关背景
制定本办法之前我市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参照《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178号)文件和原《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财企〔2018〕328号)文件执行。
在202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做好2021年省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部分地区存在未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资金管理跟踪执行不到位的问题,要求整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2022年度省级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企业〔2022〕239号)要求,结合《浙江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1〕178号)和《湖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湖州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湖经信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经征求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金融办意见建议后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五章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管理职责及分工,支持对象、方向和分配方式,资金申报及审批,资金实用和监督检查五个方面。
(一)总则。主要是明确依据和资金使用原则。
(二)管理职责及分工。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和市金融办共同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管理。
1.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办等部门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组织项目申报,做好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等;负责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受理并解答申请使用单位的咨询;督促相关部门规范资金使用情况,做好资金绩效管理。
2.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并督促指导市级相关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3.市科技局、市金融办根据本办法规定及省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分配方案和工作指南等有关要求,配合市经信局做好省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分配等;及时向市经信局提供资金分配方案,加强向上级主管部门的对接沟通。
4.各区经信、财政、科技、金融监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组织省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信用查询并应用信用信息和企业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归集上报失信行为等;
5.负责直接受理资金申报材料的主管部门承担资金申报审核、资金使用监督的直接责任。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申报材料、绩效目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时需同时出具真实性承诺书。
(三)支持对象、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1.支持对象: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包括工业企业,服务机构、小微园区等单位。
2.支持方向:主要集中在“专精特新企业培育、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和支持中小企业纾困”等四个方面。
3.分配方式:按照省经信厅提供的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工作指南等,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分配。其中:省已经确定具体项目单位和奖励金额的,由市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省已经明确相应区和切块资金的项目,由市转移支付到区;省未确定项目单位和奖励金额的,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资金申报。
4.实施差别化补助制度。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项目,根据各区政府发布的企业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类企业实行差别化补助政策。
(四)资金申报及审批
对省未确定项目单位和奖励金额的,每年根据资金方向集中办理,符合奖补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各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区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市经信局对各区上报的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会同市财政局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然后由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市经信局党组会议研究,公示后下达。
(五)资金使用和监督检查
1.实施项目申报全过程信用管理,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和失信行为惩戒制。
2.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计。
3.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解读人:中小企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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