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局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2023-09-05 09:08:33
来源:市经信局
市经信局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权力编码(通用) | 权力目录名称 (通用) | 监管层级(通用) | 罚则详情(行政处罚) | 裁量依据名称 | 裁量阶次 | 具体标准 | 适用条件 | 备注 |
1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01004 |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生产空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责令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部分划转给执法局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2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01005 | 对违法生产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部分划转给执法局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3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01007 | 对违法销售实心粘土砖(烧结普通砖)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4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01008 | 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销售空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违反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责令立即改正,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5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06001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
减轻处罚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处6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轻处罚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万块标砖以上50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0万块标砖以上100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9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1000万块标砖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6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06002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法使用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责令改正,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
减轻处罚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并处6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轻处罚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万块标砖以上50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500万块标砖以上1000万块标砖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9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使用粘土砖数量在1000万块标砖以上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7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78000 | 对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移送有关监控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记录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基本办法中有关“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执法局 |
从轻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9000元以下罚款 | 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有关记录的,在限期内部分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 ||||||||
一般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9000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有关记录的,逾期不改。 | ||||||||
从重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1.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生产、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第三类、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的,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有关记录的,逾期不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 ||||||||
8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21053000 | 对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责令改正,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浙商务发〔2023〕114号) | 从轻 | 处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较轻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一般 | 处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罚款 | 2次违反规定,或危害后果较重 | ||||||||
从重 | 处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次以上违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从重情形的 | ||||||||
9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21052000 | 对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情形但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事先报告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责令改正,处二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浙商务发〔2023〕114号) | 从轻 | 可处2000元以上2900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较轻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一般 | 处2900元以上4100元以下罚款 | 2次违反规定,或危害后果较重 | ||||||||
从重 | 处4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3次以上违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从重情形的 | ||||||||
10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21067000 | 对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不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条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仍现场搅拌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形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的通知(浙商务发〔2023〕114号) | 从轻 | 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 | 初次违反规定,危害后果较轻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一般 | 处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罚款 | 2次违反规定,或危害后果较重 | ||||||||
从重 | 处8.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3次以上违反的,或有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重大社会影响等其他从重情形的 | ||||||||
11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66000 | 对未按照规定在食盐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生产经营的食盐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或者加碘食盐的标签未标明碘的含量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从轻处罚 | 影响食品安全,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或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责令改正后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影响食品安全,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或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影响食品安全,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或未加碘食盐的标签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的,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12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65000 |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公斤(含)以下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含)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公斤(不含)以上100公斤(不含)以下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不含)到2.1倍(不含)的罚款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0公斤(含)以上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1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 | 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13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64000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责令改正,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
从轻处罚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00公斤(含)以下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含)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000公斤(不含)以上1万公斤(不含)以下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不含)以上2.1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且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数量在1万公斤(含)以上的,没收违法购进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1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 | 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14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63000 | 对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
减轻处罚 | 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轻处罚 |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数量在100公斤(含)以上500公斤(含)以下的,处5000元(含)以上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数量在500公斤(不含)以上1000公斤(不含)以下的,处1.85万元(不含)到3.65万元(不含)的罚款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数量在1000公斤(含)以上的,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15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62000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
减轻处罚 | 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在1吨(不含)以下的,处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轻处罚 | 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在1吨(含)以上10吨(含)以下的,5000元(含)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在10吨(不含)以上20吨(不含)以下的,处1.85万元(不含)到3.65万元(不含)的罚款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在20吨(含)以上的,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16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61000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
减轻处罚 | 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轻处罚 | 2年内记录和凭证不完整,能够重新补正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含)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2年内记录和凭证不完整,不能重新补正的,处1.85万元(不含)到3.65万元(不含)的罚款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不能提供2年内记录和凭证的,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17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60000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
减轻处罚 | 可以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不含)以下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轻处罚 | 2年内记录和凭证不完整,能够重新补正的,处5000元(含)以上1.8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2年内记录和凭证不完整,不能重新补正的,处1.85万元(不含)以上3.65万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不能提供2年内记录和凭证的,处3.6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18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59000 |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
减轻处罚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且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不含)到8.5倍(不含)的罚款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19 | 湖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330207058000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行政处罚 | 市级,县级 |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 经信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40号) | 不予处罚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情节规定的。 | 已全部划转给市场监管局 | |
减轻处罚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且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减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轻处罚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含)以上6.5倍(含)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轻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1.5万元(不含)以上3.5万元(不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6.5倍(不含)以上8.5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 不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 ||||||||
从重处罚 | 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3.5万元(含)以上5万元(含)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5倍(含)以上10倍(含)以下的罚款 | 符合裁量基准中有关“从重处罚”情节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