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信局(发经局)、发改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太湖新区经发局:
现将《湖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附件:《湖州市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