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关于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经信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13项)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1. | 备案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认定(技术改造)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二)不服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22项)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清单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处罚行为内容 |
1. | 对擅自废弃、转产盐田的的行政处罚 |
2. | 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行政处罚 |
3. | 对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生产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行政处罚 |
4. | 对未按照规定在食盐外包装上作出标识的行政处罚 |
5. | 对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行政处罚 |
6.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7.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
8. | 对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未经事先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处罚 |
9. | 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行政处罚 |
10. | 本城市规划内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空心粘土砖行为的行政处罚 |
11. | 违法隐瞒、拒报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等的行政处罚 |
12. | 对企业使用未经培训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
13. | 对企业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处罚 |
14. | 对食盐批发企业造成责任性脱销的行政处罚 |
15. | 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行政处罚 |
16. | 对生产、加工用于零售的碘盐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包装并加贴防伪碘盐标志的行政处罚 |
17.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行政处罚 |
18. | 对违法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行政处罚 |
19. | 对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
20. | 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行政处罚 |
21. | 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行政处罚 |
22. | 对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行政处罚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
(三)不服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6项)。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检查行为(见下表)
序号 | 行政检查行为内容 |
1. | 对擅自将盐田的废弃、转产的行政检查 |
2. |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的检查 |
3. | 对企业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行为的行政检查 |
4. | 对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事先报告情况的行政检查 |
5. | 对企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员驾驶专用车辆的行政检查 |
6. | 对生产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的行政检查 |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
2.法定途径: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举报,违反党纪的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1.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2.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