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经信局、南太湖新区经发局 、各社会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市企业发展服务联盟的制度,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起草了《湖州市企业发展服务联盟章程(征求意见稿)》,现向广大单位广泛征求意见。请大家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于8月18日前以电子稿形式交至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潘峰峰处,联系电话:2087201,邮箱:20777629@qq.com。逾期未收到回复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湖州市企业发展服务联盟章程(征求意见稿)》
湖州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
(湖州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代章)
2021年8月12日
附件:
湖州市企业发展服务联盟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州市企业发展服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在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指导和湖州市经信局支持下,以及在浙江省企业发展服务联盟关怀下,由湖州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发起,市内外各类优秀专业服务机构自愿加入的联合组织。
第二条 联盟性质:自愿、开放、非营利的自发组织。
第三条 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益导向、数字赋能、资源共享、合作共赢。
第二章 宗旨和任务
第四条 联盟宗旨
围绕全省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坚持数字化改革和“三服务”2.0要求,整合全社会优质专业服务资源,搭建企业服务平台和体系,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创新服务发展模式,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优质的服务,形成政府引导、机构服务、企业受益的协同发展格局。
第五条 主要任务
(一)加强政策宣贯。多方式、多渠道全面宣传涉企政策,赋能和协助各地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重要决策部署和政策举措,根据省经信厅、市经信局统一安排,全面配合落实好各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
(二)开展精准服务。引导联盟成员单位加强与区县平台的服务联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协调、指导社会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精准优质服务。
(三)规范服务秩序。建立联盟运行管理机制,加强成员单位规范发展,示范引领服务市场规范,逐步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四)倡导诚信服务。发挥诚信服务典范作用,做到用心服务、诚信经营。定期公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开展、服务质量、企业评价等情况。每年根据服务情况及诚信情况开展评先评优工作。
(五)提升服务能力。围绕企业发展和成员单位自身需求,经常性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业务研讨、跨区域学习交流等活动,研究新服务、新产品、新模式,全面提升成员单位服务能力和水平,努力打造服务意识强、专业素养高、示范带动强的服务力量。
(六)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成员单位在专业、信息、市场、资源等方面优势,结合发展需要,加强优势互补,探索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促进联盟内部、联盟与各地以及与全社会多层次、多形式合作,增强联盟发展生命力。
(七)促进长效发展。按照“政府引导、机构服务、企业受益”的原则,通过资质认定、购买服务、资金补贴、服务奖励等方式,扶持服务机构发展,助力服务机构开拓市场,推动行业健康有序、长效发展。
(八)引领数字赋能。按照数字化改革理念,持续迭代升级“企业码”,加快打造聚焦精准、服务多元、政企互动、三级联动的“企业码”平台。按照企业服务“最多跑一次”理念,加强服务活动的数字化赋能,推动企业服务活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形成涉企服务一张网,形成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全流程的服务企业长效机制。
(九)树立服务品牌。加强联盟日常宣传报道,维护品牌形象,打造联盟品牌,提升联盟社会影响力。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经信局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工作联席会议、监督委员会、区县联盟,工作联席会议下设秘书处。
第七条 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联盟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报告。
(二)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工作联席会议是联盟议事机构,由理事及以上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或修订联盟章程。
(三)审议理事长单位、执行理事长单位及秘书长单位的任免。
(四)决定监督委员会主任单位的任免。
第九条 联盟设立监督委员会,由各区县企业(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各区县综合性服务平台组织牵头单位或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联盟工作的开展。
(二) 监督各区县联盟工作的开展。
(三) 受理投诉,及时发现和纠正成员单位的工作不当行为。
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单位,由理事长单位兼任,成员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提名,一半以上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当选,任期三年,第一届监督委员会成员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
第十条 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的秘书长单位负责制。秘书长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提名,经工作联席会议一半以上成员同意后当选,任期三年,第一届秘书长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和制定联盟公约。
(二)指导各区县设立联盟分支机构。
(三)根据各区县企业诉求和发展需要,向联盟提出工作建议,初步审核各地各领域推荐的服务机构和专家。
(四)管理联盟的所有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
(五)组织实施联盟工作计划,并负责联盟的宣传推广。
(六)负责与各区县联盟、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
(七)受理机构加入、成员单位退出的申请和有关选举结果的批复。
(八)收集、整理成员单位服务意向及需求。
(九)向成员单位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十)组织协调成员单位的业务研讨、学习培训、考察交流、联谊互动等活动。
(十一)处理联盟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 成员的产生和任免
第十一条 联盟设理事长单位1名,由联盟发起单位湖州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市企业服务综合平台)担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联盟各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决策。
(二)临时召集召开重大事项决策会议。
(三)提名和任免联盟成员单位。
(四)提议设立和撤销各区县联盟。
(五)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对联盟有关决议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二条 联盟设立执行理事长单位1名,采用竞选制,任期一年,第一届执行理事长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一) 明确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指导协调各区县联盟开展工作。
(三)牵头发起联盟工作联席会议、全体会员会议。
(四)主持联盟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联盟设立理事单位若干名,在综合实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的优秀会员单位中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单位或执行理事长单位提名,工作联席会议一半以上成员同意后当选,任期三年,期满后经以上程序确认后可续任,第一届理事单位由理事长单位推荐产生。
第五章 职权和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的职权
联盟成员单位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执行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职权:
(一)会员单位:
1、拥有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联盟组织的专题会、论坛、研讨会、信息交流及考察等活动。
3、对联盟的组织和服务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理事单位:
1、享有会员单位的权利。
2、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3、可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4、在联盟授权情况下,可以联盟名义举办活动、进行宣传或与联盟其他成员根据互惠互利原则开展业务合作。
(三)执行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单位:
1、享有理事单位的权利。
2、可提名秘书长候选单位。
3、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五条 成员的义务
(一)会员单位: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联盟发展价值观和共同行为准则,遵守联盟章程、联盟公约,自觉维护联盟的权益、团结和声誉。突出公益性导向,对联盟工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协助,为联盟的发展贡献力量。
2、及时准确地向联盟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发展状况、服务企业的信息资料与数据,并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诺如有变化立即通知以便及时更新。
3、对联盟提供的有关企业信息资料,严格保密,不得翻印、转卖、发表或以其他方式泄漏。
4、各会员单位应明确一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作为联盟联络人,负责与联盟秘书处的联络,协助秘书处完成联盟日常事务工作和有关服务企业活动等工作。
5、履行《联盟公约》中相关内容。
(二)理事单位:
1、承担会员单位的义务。
2、积极参加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与联盟委托的工作,参与和促进合作交流。围绕服务主题,组织开展服务企业公益性活动。
3、所有以本联盟名义开展活动需提前十个工作日报联盟秘书处批准。未经联盟授权,不得以联盟名义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取消其理事单位资格,出现的法律风险由其企业和个人承担。
(三)执行理事长单位:
1、承担理事单位的义务。
2、应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或联盟秘书处建议主题,每年向联盟秘书处递交1篇以上研究报告或调研分析报告。
第六章 成员的准入和退出
第十六条 准入条件
联盟成员单位的加入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审慎评估准入。
(一)在中国范围内依法注册三年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相关研究机构,且无违法违纪、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机构信用分达到800分(含)以上。
(二)自愿加入联盟组织,拥护联盟章程,有能力为我市企业提供各类公益性服务。
(三)机构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经验丰富,专业特色明显,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与资质,有专业服务团队,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原则上每年服务企业数量达30家次以上。
(四)在本联盟的业务领域内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评价。
(五)积极配合,愿意全力参与联盟组织的公益活动。
第十七条 准入程序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联盟秘书处审核。
(三)联盟秘书处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单位。
(五)由联盟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会员材料归档。
第十八条 退出机制
(一)自愿退出
1、成员单位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全体会员会议及相关活动的,视为自愿退出。
2、成员单位向联盟秘书处提交退出申请书面材料,联盟秘书处受理退出申请并同意后,该联盟成员单位正式退出。
3、自愿退出的成员单位,自退出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加入。
(二)强制退出
1、成员单位在开展服务过程中,出现欺诈、蒙骗、造假、高额收费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强制退出。
2、成员单位有违反本章程、联盟公约等行为的,经理事长单位或执行理事长单位提议,一半以上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予以强制退出。
3、强制退出的成员单位自退出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
第七章 经费及管理
第十九条 联盟不向会员收取会费,联盟单位发起的各类活动,由参与单位各自承担费用。
第二十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联盟因外部因素或自行解散,由工作联席会议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二条 联盟终止须经工作联席会议表决通过,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由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联盟终止及后续事宜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联盟工作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联盟工作联席会议。